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流程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业务,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各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淮安市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采购人提供相对统一的交易流程,高效开展采购活动,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引导采购人通过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其采购方式、采购限额、采购流程按照各采购人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条 平台采购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协同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四条 采购人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表、采购人账号开设登记表(纸质盖章版),填报采购经办人、采购管理人及采购监督人后,平台一个工作日内开放账号权限(平台受理岗联系方式详见平台首页右侧客服电话)。
第五条 采购人可按照相关制度要求,通过平台报送次月采购计划。单项采购前采购人需填报采购方案,上传加盖公章的采购方案表(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限价、工期或服务期、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评标办法等)及其相关制度要求的各类附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交易总流程
第六条 平台采购活动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平台受理后,采购经办人点击平台首页采购人登录入口,输入平台受理岗开设的采购经办人账号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后,填写项目受理,项目受理经各采购管理人审核通过后,新建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由平台采购管理岗审核公告、文件与受理附件一致后,发布采购信息至平台。所有采购方式,采购人均可以选用半电子化或全电子化采购流程。
(二)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打开平台首页,点击注册,填写基本信息并按平台要求上传相关资质等原件扫描件,平台审核后,方可下载采购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如需)。
(三)答疑澄清。采购经办人通过平台发布答疑澄清。
(四)评标、评审、谈判、询价小组组建。招标采购组建评标委员会、询比采购组建评审小组、谈判组建谈判小组、询价组建询价小组。
(五)组织开评标或谈判或公布报价。采用全电子化招标采购、询比采购、谈判采购、需要评审的询价采购的,采购人需组织评审的可以至平台专用开评标场所,通过平台电子开评标系统组织开评标或谈判活动,也可以自行选择开评标场地(自行选择的场地,由此产生的结果和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采用竞价采购的,采购人通过平台竞价系统组织竞价;采用全电子化无需评审的询价采购,采购报价由采购人直接公布报价。
(六)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小组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按照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推荐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和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人,公示采购结果;无需评审的询价,采购人公布报价后,按照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发布成交结果。
(七)发布成交结果公示。采用询比采购、谈判采购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采用询价采购的采购人自行选择是否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八)发放成交通知书。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发放成交通知书。
(九)合同备案。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采购合同后,将合同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平台备案归档。
第四章 招标采购指引
第七条 各采购人按照采购方案中注明的采购方式和采购形式开展采购活动。选择公开形式的招标采购,所有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采用邀请形式的招标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信息发布至最后一天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 应当及时在平台网站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向平台提出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申请,平台收到书面盖章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如发生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的要进行公告,中止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视为投标人已完全知晓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招标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招标人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按招标文件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十六条 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需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在评标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交纳投标担保、中标人交纳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
第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响应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被平台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一)经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人员主持,并邀请各单位指定监督部门监督,在平台专用开评标场地进行。采用公开形式的采购,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到,递交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采购人应作流标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执行,评标专家应当从平台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向平台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由平台在招标人指定监管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也可直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扫描件。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招标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五章 询比采购指引
第三十一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比文件。询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1)采购公告;(2)采购范围;(3)供应商条件;(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响应文件格式;(7)采购需求(如有);(8)其他内容。询比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询比采购,采购人应发布询比采购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若无具体要求的,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若发布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采用邀请形式的询比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向特定供应商发出询比邀请函。
第三十三条 提交询比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第三十四条 询比采购应当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一般为三人及以上单数,从平台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人向平台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由平台在采购人指定监管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也可直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扫描件。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原则上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审小组在询比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规定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如已到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的,采购人应作流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询比采购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人员组织报价,报价结束后,进入评审阶段。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公示期限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六章 竞价采购指引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竞价文件。竞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采购公告;(2)采购范围;(3)供应商条件;(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报价格式及方式;(7)采购需求(如有);(8)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采购平台根据采购人合理要求设置项目竞价规则,包括竞价方式、起始价、竞价阶梯等。
第四十一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竞价采购,采购人应发布竞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布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若无具体要求的,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若发布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在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后进行竞价报名。竞价开始前,采购人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对报名供应商进行竞价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与竞价。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合理报价。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参与竞价报价,即视其已全部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包括采购人提出的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详细参数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供应商参与竞价报价时只需填写报价,不得填写除报价外的其他内容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根据采购平台提示,在规定的轮次或时限内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照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谈判采购指引-竞争谈判(竞谈)
第四十六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采购文件,谈判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协议书;(5)采购需求(如有);(6)响应文件格式;(7)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谈判采购,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若发布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采用邀请形式的谈判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向特定供应商发布谈判邀请函。
第四十八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第四十九条 谈判采购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为三人及以上单数,从平台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人向平台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由平台在采购人指定监管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也可直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扫描件。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响应文件无效情形和废标条款以采购文件约定为准,未列入采购文件的情形,不能作为无效响应和废标。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平台专用开评标场地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五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五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1-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限采购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响应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谈判采购指引--竞争谈判(竞磋)
第五十六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磋商采购文件,磋商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3) 评审办法;(4)合同协议书;(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谈判采购,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若发布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采用邀请形式的谈判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向特定供应商发布谈判邀请函。
第五十八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
第六十条 磋商采购应当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从平台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人向平台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由平台在采购人指定监管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也可直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扫描件。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或直接组建。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不得超过磋商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六十三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在平台专用开评标场地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六十四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第六十五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服务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及最后报价。最终服务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及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六十六条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六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六十八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最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1-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至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限采购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响应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谈判采购指引--合作谈判
第七十一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合作谈判采购文件,谈判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2)供应商须知;(3) 研发评审办法;(4)合同协议书;(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7)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谈判采购,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若发布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采用邀请形式的谈判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向特定供应商发布谈判邀请函。
第七十三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响应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
第七十五条 采购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企业书面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或直接组建。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不得超过磋商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合作谈判文件规定程序组织研发谈判。
第七十七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研发方案进行谈判,确定研发供应商并签订研发合同,提交研发成果。谈判小组通过对最终产品成果进行验收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第十章 询价采购指引
第七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价邀请函。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采购名称;(2)采购范围;(3)供应商资格条件;(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5)合同条款及格式;(6)报价格式及方式;(7)采购需求(如有);(8)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询价采购,采购人可通过平台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的公告时限,采购人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采用邀请形式的询价采购,采购人通过平台定向向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函。
第八十条 供应商在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后进行询价报名。
第八十一条 询价采购若存在评审条款的,应当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可以从平台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人向平台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由平台在采购人指定监管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也可直接提交专家抽取申请表扫描件。特殊专业专家由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建立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如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所属一级企业或相应监管部门或相应监管机构同意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的规定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公开形式的询价采购,如已到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3家的,采购人应作流标处理。
第八十四条 采用公开形式的询价采购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人员组织报价活动,报价结束后公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限按照采购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发布按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十一章 直接采购指引
第八十五条 采购人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经所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平台定向邀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直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供应商报价及明细组成。
第十二章 成交后管理
第八十六条 采购人、平台应当建立真实完整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十七条 平台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音视频档案。纸质交易档案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进行归集、列明目录,装订后可复制一份移交至平台采购管理岗。未移交的,其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档案和音视频档案由平台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 异议处理
第八十八条 异议由各采购人受理时上报的采购管理人接受和处理。
第八十九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出;对采购开标过程或公布报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或公布报价期间提出;对评审过程、采购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主张;
3.事实依据;
4.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九十条 采购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异议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到之日)答复异议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采购管理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答复异议。异议回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备案或上报或决议,具体按照各采购人制度要求执行。异议(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异议(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异议(质疑)的日期、异议(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异议(质疑)事项、异议(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异议(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异议(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电子签章。
第十四章 投诉处理
第九十一条 投诉由各采购人受理时上报的采购监督人接受和处理。
第九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异议答复不服或者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控制价、评审过程或成交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向采购监督人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管理人提出异议。
第九十三条 投诉时,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投诉人
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出异议(质疑)的证明文件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质疑)书和采购人异议(质疑)答复函。
(四)授权委托书(如有)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集团采购监督小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将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九十四条 监督管理人员收到投诉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且仍在异议(质疑)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 。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第九十五条 采购监督人自投诉受理之日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国企采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指引由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