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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内部审查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内部审查与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淮安市国资采购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平台”)内部各岗位工作,强化内部管控,保障采购交易活动合规、高效、透明开展,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按照市国资委《淮安市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台的内部监督与审查活动,涵盖采购交易全流程(含电子交易环节)及相关管理工作,包括采购业务受理、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评审专家管理、交易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监督与审查,是指独立、客观运用数字化监控、流程核查、信用关联等手段,对平台采购交易服务业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条 平台审查监督岗为平台的监督审查责任通过 日常监督 + 专项审查 + 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监督审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平台审查监督作为内部监督与审查工作的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平台内部监督与审查管理规定。

(二)制定年度内部监督与审查工作计划(明确高风险项目、重点环节审查清单),结年度工作情况,定期汇报。

(三)对平台工作人员在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纪律性、流程规范性档案完整性开展监督审查。

(四)督促被监督审查对象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建立 “问题 - 整改 - 销项”闭环管理机制。

负责审查监督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查监督范围包括:

(一)流程监督:监督平台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平台运营要求开展交易业务

)风险防控审查:审查交易档案,核查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防护、数据加密、操作日志留存等情况,防范系统漏洞引发的风险。

第七条 审查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如电子交易系统安全审查)聘请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专项审查。

 

第三章 依据与权限

第八条 审查监督依据包括: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淮安市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平台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第九条 审查监督权限包括:

(一)有权调阅平台各岗位的相关文件、凭证、系统数据(含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日志、采购数据、评审记录)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需无条件配合。

(二)对发现的工作质量问题、纪律违规嫌疑,有权要求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补充材料,配合调查;有权对电子交易流程中的异常操作进行溯源核查。

(三)对风险统计分析汇报中存在的问题(如风险数据漏报、分析结论偏差),有权要求各岗位进行修正、完善,跟踪整改落实;有权对平台风险预警系统的预警规则进行优化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查准备

(一)制定审查监督计划,明确审查对象、范围、方式(线上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和时间安排,报交易中心批准后实施。

)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对象,明确需准备的资料和配合事项;涉及电子交易数据调取的,提前与信息技术对接,确保数据安全合规提取。

第十一条 审查实施

(一)审查监督人员按照方案开展工作:通过查阅资料(线上调取电子档案、线下核查纸质资料)、现场核查(查看交易现场、评审室录音录像)、人员访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内部岗位人员)、数据比对分析(电子交易数据与法规要求、内部制度比对)等方式收集信息,形成完整工作记录(需签字确认)。

(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查监督对象核实,确认问题细节、成因及影响范围;对电子交易流程中的疑似违规数据,需联合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核验,留存核验记录。

(三)整理审查情况,形成监督审查初步意见,明确问题类别(合规类、流程类、风险类)、涉及环节及初步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审查结果

(一)撰写审查监督报告,明确发现的问题(附证据材料)、整改建议(分紧急整改项、长期优化项)及依据,征求被监督审查对象意见(被征求意见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反馈意见存在争议的,需补充核查并说明)。

(二)被审查监督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一般整改项不超过 5个工作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附佐证材料)书面反馈至审查监督

(四)审查监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项;对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的,约谈责任人并限期督办;相关审查报告、整改材料、跟踪记录一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整改原则

对审查监督发现的问题,按照“即查即改、标本兼治、举一反三”原则,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四条 整改要求

(一)被审查监督对象应针对问题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涉及制度漏洞的,及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涉及流程缺陷的,优化工作流程;涉及系统漏洞的,要求信息技术或第三方运维机构及时升级修复。

(二)涉及平台工作人员责任的,落实问责;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的,按合作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三)整改完成后,被审查监督对象需开展整改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审查监督;审查监督可结合后续审查工作,对整改效果进行回头看。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审查监督中发现的平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如泄露交易信息、协助供应商围标、滥用职权干预交易),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含通报批评、绩效考核降级、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对隐瞒问题、拒绝整改、整改弄虚作假的被审查监督对象及责任人,加重责任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责任追究台账,记录违规事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人员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